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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孟國會會議原則上批準了新的《進口政策條例(2021-24)》。該條例規定,孟加拉零售商人進口不超過50萬美元的商品,將可以免予開具信用證,按照合同和電匯匯款方式結算。
根據孟加拉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,除特殊情況外,孟加拉進出口的對外支付一般都必須采用銀行信用證的方式。新規定較過去上限一口氣提高了30萬美元。孟加拉國會秘書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,實施新政策后,孟進口貿易的發展將更適應時代發展需要,且更具競爭力。
2月8日,我國商務部也證實了該消息:
https://bd.mofcom.gov.cn/article/jmxw/202202/20220203278623.shtml
新政策規定,出口產品或進口機械應在合約簽訂日起24個月內完成,取代原來的17個月。根據新政策,沒有進口登記的個人,可以進口1萬美元的產品,如果貨物價值超過1萬美元,則需先取得許可。
另一則值得注意的最新消息是,孟加拉國央行指示該國的銀行在開立信用證(LC)時,需核查進口登記證(IRC)的時效及是否偽造。其在通知中寫道:“授權經銷商銀行必須確保在開立企業的信用證時使用原始和最新的IRC。”
新聞鏈接:https://www.daily-sun.com/printversion/details/600295/Banks-asked-to-check-fake-import-certificate行業有孟加拉客戶的外貿人,可關注最新的這兩項變化,及時與客戶溝通付款細節。
據了解,當前在對孟加拉的外貿業務操作中,雖然孟加拉國規定凡是進口貨物必須要有信用證才能清關,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做100%L/C(信用證)。可以和客人做T/T(電匯)+L/C, 兩種付款相結合,降低風險,至于比例多少得靠雙方協商了。有外貿人介紹說,最大幅度可以30%做T/T,一般是通過阿聯酋等中東國家安排付款,余款做信用證。
而孟加拉信用證的“坑”主要在于,其商業銀行的信譽普遍較差,許多開證行違規操作,在中國公司對孟加拉出口的業務中,經常遇到在沒有不符點的即期信用證交單情況下,拖延付款時間,或在客戶沒有辦理付款手續的情況下放單,客戶提貨或看貨后向出口商提出質量索賠,被迫出口商降價,導致經濟損失。
孟加拉信用證遭遇的主要問題有:
1. 進口商提貨后,銀行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延付款時間,即使議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。
2. 銀行放單給進口商后,不立即支付貨款,允許進口商提貨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謂的質量索賠,迫使出口商折扣降價,然后由議付行指示開證行從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。
3. 進口商提貨后,向當地法院上訴貨物的質量問題,由法院通知銀行停止付款,銀行借故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不能對外支付,從而拖延付款時間。
4. 客戶接受不符點提貨后,銀行仍然不支付貨款。
以上幾種情況大多數是客戶和銀行事先協商好,由銀行違規操作放單,人為給客戶造成向出口商壓價的機會,或拖延付款時間。少數的銀行工作人員認為這種做法是正常的慣例,維護了客戶的利益,UCP600(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)的規定對他們沒有約束力。
此外,孟加拉海關的一條“雞賊”規定也會助長這類騙局,即:貨物滯留在港口超過3個月(水果蔬菜類45天)不清關,貨物將由海關拍賣,且原買方有優先購買權,拍賣收入上繳國庫。已到港的貨物,如要退運或轉賣,必須得到原買方的同意。
因此,對于出口企業來說,接孟加拉信用證訂單,首先需要嚴格做好信用證的審證工作,保證沒有不符點。如發現不符點,交貨之前必須改證,尤其是交貨期,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,即使客戶提出接受不符點交單,也不能接受,堅持改證后發貨。此外,需要給發貨、交單留出充足的時間。
鑒于孟加拉國貿易糾紛、信用證風險高發,銀行信用評級缺失,建議國內貿易公司謹慎選擇貿易伙伴和開證銀行,并購買相關對外貿易保險。我國駐孟加拉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近兩年曾兩度發布《年度孟加拉國商業銀行被投訴情況統計表》(詳見附件1、2),收錄了當年針對孟商業銀行的投訴情況,請做孟加拉市場的外貿人員務必收藏下列附件,切記避開上了“黑名單”的開證行!
(文章參考:焦點視界、搜航網、進出口經理人、外貿經理人)